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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宁政发〔2014〕16号
2014-02-07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

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宁政发〔2014〕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国发〔2013〕9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宁党发〔2013〕57号)精神,经研究论证,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委会议决定,取消和调整290项行政审批事项。另有4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是依据自治区相关条例设立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条例。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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